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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恒地虛開發票構成偷稅被罰 為金地集團全資子公司

來源:中國經濟網 時間:2020-05-19 14:16:57

近日,嘉興市稅務局對嘉興恒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興恒地公司”)罰款1998.50元,其違法事實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構成偷稅。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站公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者查詢發現,嘉興恒地公司為金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地集團”,股票代碼:600383)旗下全資子公司。

嘉興恒地公司違法事實如下:嘉興恒地公司與杭州導努運輸有限公司無真實業務的情況下,于2018年9月取得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份,發票代碼:033001800104;發票號碼:62846426,涉及金額11087.38元,稅額332.62元,價稅合計11420.00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虛開證明單》,證實上述發票為虛開。嘉興恒地公司已于2018年結轉年度損益11420.00元。上述稅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經計算,嘉興恒地公司少繳企業所得稅2855.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嘉興恒地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嘉興市稅務局對嘉興恒地公司少繳企業所得稅行為處所偷稅款2855.00元百分之七十,罰款計1998.50元。

嘉興市稅務局處罰決定日期為2020年4月16日;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嘉稅一稽罰[2020]19。

嘉興恒地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3日,為金地集團全資子公司。

金地集團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顯示,嘉興恒地公司業務性質為房地產開發;金地集團間接持股100%。

截至5月18日收盤,金地集團報13.10元,總市值為591.41億元。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條: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 張海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