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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銀行及兩分支16宗違法遭罰700萬元 涉及3分行行長

來源:中國經濟網 時間:2020-06-08 23:07:34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了江蘇銀保監局對于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南京銀行”,601009.SH)下發的10張罰單(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3、4、5、72、74、75、76、83、86、95號)。南京銀行總行涉及13宗違法違規事實,被沒收違法所得13.77萬元,處以610萬元罰款,同時南京銀行江北新區分行2宗違法遭罰款60萬元、大廠支行1宗違法遭罰款30萬元以及7名責任人被罰。

據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南京銀行存在以下13宗違法違規事實:1.未將部分銀行承擔風險的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2.同業投資資金違規用于支付土地出讓金;3.同業投資資金違規用于上市公司定向增發;4.同業投資資金違規用于土地儲備開發;5.違規為第三方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業務提供信用擔保;6.理財產品之間相互調節收益;7.理財資金投資非標債權資產總額超過規定上限;8.面向一般個人客戶銷售的理財產品違規投資權益類資產;9.理財資金與自營資金未充分隔離;10.理財投資非標業務未比照自營貸款管理;11.關聯方管理不全面;12.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13.債券投資操作不規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八)項,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沒收其違法所得13.77萬元,處以人民幣610萬元罰款。

丁程、楊一紅對南京銀行同業資金違規投向國家政策規定的限制性領域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對其警告,罰款人民幣5萬元。

谷麗、李顥對南京銀行同業資金違規流向房地產領域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對其警告,罰款人民幣8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2015年8月3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上海銀監局關于核準谷麗任職資格的批復》顯示,上海銀監局核準谷麗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銀行還有兩分支機構違法遭罰,分別為南京銀行江北新區分行、南京銀行大廠支行。

其中,南京銀行江北新區分行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內部控制不到位、未制定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具體管理制度導致發生案件,內部控制不到位、對員工持續實施合同詐騙行為長期失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對其罰款人民幣60萬元。

談衛立作為南京銀行江北新區分行行長,任職期間該分行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長期處于無章可循狀態,分行內控和員工管理不到位,存在明顯失職行為,應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對其警告,并處以人民幣5萬元罰款。

邾小天作為時任南京銀行江北新區分行分管公司業務副行長,對所分管部門員工異常行為長期失察,所分管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長期處于無章可循狀態,存在明顯失職行為,應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對其警告,并處以人民幣5萬元罰款。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國銀監會淮安監管分局已于2018年3月14日核準邾小天南京銀行淮安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而南京銀行大廠支行因員工違規代保管客戶重要資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被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罰款人民幣30萬元。

此外還有一張罰單未披露單位名稱。該罰單顯示,陳浩存在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本行資金、騙取他人錢款的違法違規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被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

經查詢,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于2019年4月23日核準陳浩南京銀行南京分行營業部總經理任職資格。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二)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三)在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或者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的;

(四)向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五)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六)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表的;

(七)拒絕中國人民銀行稽核、檢查監督的;

(八)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