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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次農商行支行長違法放貸3000萬 判刑六年罰五十萬元

來源:中國網財經 時間:2020-08-21 20:48:52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則關于榆次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榆次農商行”) 北田支行行長和其下屬信貸員違法發放貸款3000萬元的二審刑事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顯示,原審查明,2015年10月,晉中順強輪胎銷售有限公司向榆次農商行北田支行申請3000萬元貸款,時任行長張永萍安排信貸員杜健、信貸員劉某(另處),對該公司貸款進行審核調查。

榆次農商行北田支行作為該筆3000萬元的第一調查崗,在對貸款主體晉中順強輪胎銷售有限公司貸款用途的真實性未進行調查(晉中順強輪胎銷售有限公司與晉中市鵬途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輪胎購銷合同為虛假合同)。信貸員杜健作為該筆3000萬元貸款的主調人員,對于貸款主體晉中順強輪胎銷售有限公司的經營情況、貸款資格、還款能力未進行實質性調查,僅根據晉中順強輪胎銷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來判斷貸款主體的經營情況、貸款資格、還款能力,未審核該公司提供的5751萬元的輪胎銷售合同的真實性。對于擔保方太原不知慢運動服飾連鎖有限公司,負債經營,并不具備3000萬元貸款的擔保條件,且無償還能力的情況,未進行實質性審核。對該筆貸款另一擔保方山西鼎盛昌實業有限公司為岳某(另案)實際控制公司,該公司并無實際經營能力,系空殼公司的情況,未進行實質性審核。

杜健、劉某對擔保公司的經營情況、貸款資格、擔保資質、擔保能力沒有進行實際調查,僅根據提供的擔保企業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來判斷擔保企業的經營情況、貸款資格、擔保資質、擔保能力,出具了貸前調查報告。杜健作為主調人員、劉某作為次調人員在該報告書上簽字后,張永萍未審查出虛假資料,在調查報告上簽字審批通過后,再向總行提交貸款資料,2015年11月25日經總行召開貸審會,張永萍出席并匯報,致使榆次農商行貸審會審批通過該筆貸款。

貸款發放后,杜健未履行職責進行貸后管理,該筆3000萬元貸款發放之后被岳某挪用。該筆貸款僅在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21日、2016年2月5日、2016年3月21日4次結息579776.43元,至案發前尚欠本金30000000元,欠息11476758.57元。貸款欠息兩個月后杜健向榆次農商行總行提交了對借款企業進行資產保全的請示報告。

原審另查明,張永萍、杜健經偵查機關口頭傳喚,主動到案接受調查。

針對上述犯罪事實,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審理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永萍、杜健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晉0702刑初462號刑事判決。判決結果如下:一、被告人張永萍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被告人杜健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永萍、杜健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張永萍、杜健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其二人均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但適用部分法律錯誤,判處罰金不當,依法予以糾正。判決結果如下:一、撤銷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2019)晉0702刑初462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即被告人張永萍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杜健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永萍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杜健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記者 曾薔 實習記者 張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