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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違規 威德環境信收警示函

來源:中國經濟網 時間:2020-10-14 13:29:22

近日,威德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德環境”,NEEQ:872311)發布公告稱,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收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股轉系統公監函【2020】126號)。

決定書顯示,經查明,威德環境有以下違規事實:2020年6月3日威德環境因民間借貸糾紛收到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魯0102民初1258號受理案件通知書,涉案金額合計1708.00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的162.68%。

2020年6月3日威德環境因民間借貸糾紛收到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魯0102民初1260號受理案件通知書,涉案金額合計1541.67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的146.84%。

2020年6月3日威德環境因民間借貸糾紛收到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魯0102民初1261號受理案件通知書,涉案金額合計1116.67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的106.36%。

2020年6月9日威德環境全資子公司河北中科威德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糾紛收到通遼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通仲字(2020)第037號的答辯通知書,涉案金額308.98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的29.43%。

威德環境于上述事項發生時未及時披露,于2020年8月18日針對上述事項補發《涉及訴訟公告》與《涉及仲裁公告》。

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表示,威德環境未能及時披露上述重大訴訟、仲裁事項,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時任董事長劉要軍、時任董事會秘書仉喜亮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做出對威德環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劉要軍、仉喜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此外,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對于威德環境提出警示,要求公司應當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信息披露規則》等業務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特此告誡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并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將進一步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對于上述懲戒,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威德環境成立于2012年10月,注冊資金5000萬元,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劉要軍,是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下屬的一家專業環保投資集團公司。主營業務范圍包括水務(供排水)一體化、有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生物質能源、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土壤修復、新材料研發與生產,是一家以環保項目的規劃、投資、建設、運營為一體的集團公司。公司于2017年在新三板掛牌上市,持續督導主辦券商為中泰證券。

截至2020年8月21日,威德環境第一大股東為山東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00%;第二大股東北京中元威德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持股31.69%;第三大股東河北營廣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持股8.00%。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掛牌公司應當及時披露下列重大訴訟、仲裁:

(一)涉案金額超過2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10%以上;

(二)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申請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規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對象采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戶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收購人、破產管理人及相關主體出現違規行為的,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實施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即以口頭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要求其及時補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約見談話,即要求監管對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就有關違規行為接受質詢和訓誡,并要求其作出解釋說明,采取措施及時補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即要求監管對象提交在規定時間內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書面承諾;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書面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并要求其及時補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責令改正,即要求監管對象停止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說明,即要求監管對象對信息披露中的錯漏事項進行公開更正,或者對有關事項或風險情況予以公開澄清或說明;

(七)要求公開致歉,即要求監管對象對違規事項以公告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八)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或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說明會,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召開說明會,就特定事項公開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十)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內不辦理相關人員所持掛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請;

(十一)建議掛牌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即建議掛牌公司更換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并及時選聘符合資格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十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