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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天津機電存漏稅行為被罰款9.8萬元 為百利裝備子公司

來源:中國網財經 時間:2020-11-23 15:59:01

天津新港海關近日發布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決定書”)顯示,天津機電進出口有限公司(簡稱“天津機電”)在向海關申報時存在申報不實、漏繳稅款行為,被罰款9.8萬元。

決定書顯示,2019年9月20日,天津機電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關申報進口020220191000202171號報關單項下金精粉410050千克,申報C&F總價:2547173.19美元,申報商品編號:2616900001(進口關稅率:0,增值稅率:0)。經查驗,實貨應歸入商品編號:2616900009(進口關稅率:0,增值稅率:13%),總價應為106711.41美元。

決定書指出,天津機電申報不實,漏繳稅款人民幣98001.1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天津機電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9.8萬元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四)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未按照規定向報關企業提供所委托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致使發生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對委托人依照本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天眼查顯示,天津機電由天津百利機械裝備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百利裝備”)持股84.79%。百利裝備官網顯示,公司具有近70年發展歷史,100余年產業積淀,是中國裝備制造業的大型國有集團公司。公司聚焦發展清潔電力、環保工程、機床工具、農機及移動裝備四大主體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