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售假何時休?某主播帶貨假燕窩一事風波未平,近日又有某網紅主播被曝售賣假羊毛衫,引發熱議。
作為線上新型消費方式之一,直播帶貨成為拉動消費的新力量,但行業火爆的背后也出現了夸大宣傳、售假等諸多問題。
直播帶貨為何假貨頻出?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付一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可以從生產者和消費者兩個角度來看。從生產者角度看,經濟效益是他們生產售賣假貨的核心驅動力,由于假貨商品的價值與正品相去甚遠,且售賣價格又高于其真實價值,因此形成了極大的利潤空間。從消費者角度看,則涉及“知假買假”與“上當受騙”兩個層面,對于前者來說,購買假貨更像是用來替代真貨的一種選擇;至于后者,則是由于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使得消費者難以辨別產品質量的優劣,繼而引發假貨的“劣幣驅逐良幣”。
那么,消費者通過直播間所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問題,主播究竟應該承擔哪些責任?消費者又該如何維權?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主播的責任承擔根據其身份不同而有所區別。如果主播在直播間售賣的是自己店鋪的商品,其本身就是商品的經營者,主播的個人行為視為企業行為,由品牌方承擔相應責任。
朱奕奕表示,首先,民事責任方面,售賣假貨構成違約,應當退換貨、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構成欺詐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退一賠三(不足500元的,為500元),若售賣假貨造成人身損害,品牌方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第51條賠償損失以及承擔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其次,行政責任方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6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同時,刑事責任方面,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入刑標準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
“而若主播在直播間帶貨,售賣的是其他品牌方商品,其身份屬于《廣告法》中規定的廣告發布者或廣告代言人,如果主播只是介紹商品客觀情況,并未用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進行推薦,那么主播應認定為廣告發布者;如果主播通過自己的名義、形象進行推薦、證明,可能會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朱奕奕進一步向記者介紹。
在這種情況下,朱奕奕表示,民事責任方面,根據《廣告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售賣假貨由品牌方承擔民事責任,若主播不能提供品牌方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賠償;若主播發布的是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或明知、應知廣告虛假的,應當與品牌方承擔連帶責任。其次,行政責任方面,作為廣告代言人的主播若明知廣告虛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作為廣告發布者的主播若明知廣告虛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同時,刑事責任方面,如果主播主觀上明知其售賣的商品為假貨,客觀上為品牌方直播帶貨,此種情況下應當認定主播與品牌方實施了共同犯罪,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入刑標準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
“直播帶貨行業的‘打假’,不僅涉及商品質量,還包括數據注水、流量造假等問題。”付一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從根本上講,直播帶貨中的虛假繁榮,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滋生了不正當競爭的風氣,還容易構成欺詐,導致商家和消費者利益受損,同時也會降低消費者對于主播、商家乃至直播平臺的信任,久而久之會嚴重阻礙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對于消費者維權方面,朱奕奕建議,消費者從直播間購物時應當注意保留相關購物記錄,如主播在直播時的質量宣傳信息、購買及支付信息等。一旦發現購買到的商品有質量問題,應第一時間收集好上述證據,聯系主播或者品牌方進行協商賠付。協商未果、無法獲得合理賠償的,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申訴。
談及有關部門應如何加強直播行業監管,朱奕奕建議,首先,需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在現有法律體系上進一步細化,區分網絡直播平臺、經營者(品牌方)、主播之間的責任關系,明確各自的責任承擔。其次,需要強化監管措施,加大對網絡直播平臺的審核,加大對經營者和主播的監督,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鼓勵直播行業內部建立自律制度。同時,相關部門可以建立直播投訴舉報平臺,通過該平臺將違規違法行為納入主播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實行直播市場禁入。此外,建立多元化的消費者維權渠道,便利消費者維權。
“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直播平臺的監督,及時發現直播帶貨中的虛假宣傳行為與假貨售賣現象,并明確懲處細則,提高各方‘造假’成本;同時要暢通投訴渠道,簡化處理流程,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此外,消協組織應積極履行消費監督公益性職責,充分運用消費公益訴訟,幫助廣大消費者維權,倒逼直播平臺和帶貨主播自我約束。”付一夫補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