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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銀行2月20日公告,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簡稱“福州分行”)因與福建三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一”)、程璇(以下簡稱“被告二”)、林榮濱(以下簡稱“被告三”)、福建三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四”)、福州三盛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四”)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2023年2月20日,福州分行收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受理案件通知書,涉案金額包括貸款本金2.85億元以及相應利息、罰息及復利等。
請求判令被告一向福州分行償還貸款本金2.35億元及對應利息(含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按《借款業務申請書》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至本項全部本息還清之日止],暫計至2023年2月1日為1498.78萬元;請求判令被告一向福州分行償還貸款本金5000萬元及對應利息(含利息、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按《借款業務申請書》約定的利率標準計算至本項全部本息還清之日止],暫計至2023年2月1日為318.89萬元;請求判令被告一向福州分行支付為實現本案債權產生的律師費1萬元;請求判令福州分行有權就被告一名下坐落于閩侯縣青口鎮鏡上村鏡廈路58號廠房及土地,閩侯縣青口鎮陶精路5-1號2#樓整座、5#-A樓整座、5#-B樓整座、8#樓整座、9#樓整座不動產的拍賣、變賣或折價款項,在上述第1、2、3項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請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對被告一的上述第1、2、3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請求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含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及公告費等)由各被告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