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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哺乳期內合同到期,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不能主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哺乳期職工合同到期,合同不會自動解除或終止,如公司無理由解除或終止與該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則公司須承擔雙倍經濟補償金的風險,且該女職工是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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