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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國資財險公司治理存缺陷 監管人士期待織牢約束網

來源:藍鯨保險 時間:2020-10-14 13:22:56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主任李有祥撰文稱,當前,地方國資財險公司的公司治理存在薄弱環節,風險暴露背后,存在股東法規意識不足,個別股東自身經營困難誘發股權方面的違規沖動;地方政府或國資部門在人事任用、績效考核、重大決策等方面實施過度干預;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監管人士向業內喊話,也釋放重要信號。業內專家分析,“問題公司”治理缺陷反映的是行政管理思維模式與市場經濟商業邏輯之間的沖突,除了加強股東準入規范三會一層的運作等頂層結構外,也需要提高違規成本,完善退出機制,形成更有力的監管約束力。同時,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能夠創造更大的彈性管理空間。

問題交織、風險暴露,地方國資財險公司治理存缺陷

李有祥提及,當前,財險業公司治理問題表現比較突出的是中小財險公司,其中地方國資占主導的財險公司(以下簡稱“地方國資財險公司”)是中小財險公司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治理狀況與財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不小差距。

目前,全國共有87家商業性財險公司,以保費規模來劃分,2019年保費規模120億元以下(財險市場份額為1%以下)的中小財險公司共有76家(其中中資有54家,外資有22家),合計市場份額為12.85%。其中26家地方國資財險公司,保費合計占76家中小財險公司的38.47%。

經過多年發展,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以及地方國資財險公司的努力下,公司治理取得了積極進展,譬如,股東股權結構相對穩定,實控人變更的情況較為少見;在增資擴股工作中,國有股東發揮積極作用;公司治理機制趨向規范;內部控制持續加強等。

但整體來看,李有祥強調,“地方國資財險公司的公司治理存在薄弱環節,尚不符合現代金融企業的特征”。問題包括,部分公司股東股權及關聯交易管理不規范,股東行為不審慎;部分公司三會一層運作亟待完善,董事會、監事會履職不到位,高管人員管理有待加強;公司治理僵局問題時有發生,個別公司陷入公司治理失靈。

監管人士發聲,一針見血,點中命脈。從藍鯨保險梳理的情況來看,此前,不少地方國資財險公司,頻頻曝出公司治理問題。

如在2018年,原保監會對50家保險公司進行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估。經發現,都邦財險在股東股權、公司章程及“三會一層”運作、關聯交易管理、內部審計、考核激勵、發展規劃方面共存在6項25個違法違規問題;燕趙財險則在股東股權、公司章程及“三會一層”運作、關聯交易管理、內部審計、考核激勵、發展規劃、合規與內控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共存在8項36個違法違規問題。此后,兩家公司被責令立即整改。

同樣在2018年,珠峰財險高管內斗,總經理被免,回擊董事長泄私憤,歷數董事長“罪狀”,一度引發行業聚焦。

2017年前后,也有多家地方國資系財險公司被監管“點名”,比如,因在“三會一層”運作、內部管控、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問題,泰山財險、長江財險、永安財險收到監管函;安誠財險因資金運用以及關聯交易問題被兩度下發監管函等。

“加強公司治理監管,是銀保監會一直以來的重點工作”,普華永道中國金融行業管理咨詢合伙人周瑾評價道,其指出,分析現有的“問題公司”,無一不存在比較嚴重的公司治理缺陷,這也反映了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對于防范系統性風險的重要性。

誘發因素:股權結構欠合理,行政管理思維與市場經濟邏輯沖突

在林林種種問題交織的情況中,部分地方國資財險公司并未“背靠大樹好乘涼”。

公司治理出現問題的地方財險公司,往往也面臨經營難題,譬如業績發展不甚樂觀,整體規模較小,承保能力較低,利潤表現不穩定,經營周期不長,業務缺乏特色等不足之處。固然,這些弊端與公司治理不健全相關,也受行業整體轉型壓力、傳統經營模式思維等綜合性因素影響。

“公司治理風險暴露背后,反映的是行政管理思維模式與市場經濟商業邏輯之間的沖突,某些地方政府與股東對金融保險的業務規律與強監管特點缺乏理解,保險公司的專業人才和經驗不足等問題”,周瑾分析道,“如何加強公司治理,個人認為,首先要從加強股東準入、強化董監高的任職資格、規范三會一層的運作等環節入手,這些是頂層結構中的最關鍵因素。其次要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提高違規成本,并完善退出機制,形成更為有力的監管約束力”。

“股權結構不合理造成公司治理難以完善”,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朱俊生研究員從股權的角度給出看法。其對藍鯨保險指出,保險行業中,國有資產往往在保險企業中扮演控股股東的角色“一股獨大”,但股權集中也給現代公司治理帶來挑戰,比如管理層大多是行政任命;難以建立有效的長期激勵機制;高管變動頻繁,董事長或總裁大多任期不超過三年。

“由于企業股權變更以及業績變化,股東調整企業高管本應該是很自然的事情,但頻繁調整以及大多數高管任職年限很短,則使得企業的經營缺乏實施長期發展戰略的機會。公司治理的內生性缺陷加劇了保險機構經營的波動性與風險,從而影響了保險機構的持續發展”,朱俊生評析道。

對此,朱俊生建議,可逐步降低國有資本比重,完善治理結構,通過產權混合所有制改革,為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奠定基礎;健全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強化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等。

業內人士介紹,近年來,銀保監會深入開展股權和關聯交易亂象整治工作,通過采取補齊制度短板、提升公司治理監管有效性、開展股東股權和關聯交易重點領域專項整治等有效監管措施,取得積極成效。下一步,銀保監會將不斷創新公司治理監管的方式和手段,提升公司治理監管的能力和水平。

值得關注的是,李有祥透露,銀保監會將探索實施差異化的公司治理監管舉措,以注冊資本金、總資產、保費收入、業務范圍等維度界定財險公司類型,對包括地方國資財險公司在內的中小財險公司在高管任用、股東持股比例、股東資質、三會一層運行等方面探索適用與大公司有差異的公司治理監管規則。將公司治理情況與行政許可、償付能力監管掛鉤,對運作規范、治理有效的公司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對問題公司從嚴把關。

“差異化監管創造更大的彈性管理空間,大公司要求可以高一些,中小公司可以適當放寬,更有針對性的進行監管舉措,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周瑾指出,從宏觀層面來看,當前監管制度松緊同步,逐漸調整完善,“目的還是能夠真正把風險管住”。(李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