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派銷售任務、強迫全員帶貨“沖業績”、賣不出去或被扣錢……近來,“薅員工羊毛”的現象屢見不鮮。這種強迫員工從事本職工作以外勞動的做法,成為一些行業和企業的潛規則。對此,專業人士認為,類似做法違反了勞動法規定,員工有權拒絕。
全體員工必須參與社群銷售,考核標準為人均保底兩單且訂單金額需在千元以上;強制要求員工購買產品“刷單”“沖業績”,任務完不成需加班,多次未完成將被罰款……近日,某電器零售商城被曝強制“全員營銷”,引發輿論關于勞動權益保障的熱議。
記者采訪了解到,用人單位此類“薅員工羊毛”的情況,在一些行業和企業普遍存在,且形式層出不窮。面對用人單位的不合理要求,不少勞動者雖十分反感,但考慮到職業發展,只得忍氣吞聲,完成這份“分外的硬性任務”。
人事部門也被攤派銷售任務
趙琪于2018年進入某保健品銷售公司人事部門工作。同年5月中旬,趙琪在部門工作群收到一則通知,要求部門工作人員于5月底前,至少完成一套價值888元的保健產品銷售任務,若完不成,則需自行購買,費用從工資中扣除。
同事告訴趙琪,這在公司是“常規操作”,基本每年都有任務。由于剛入職沒多久,趙琪只得妥協,她厚著臉皮問遍了身邊的親戚朋友,才得以完成任務。“行政人員為什么要做銷售的活兒?”說起賣貨,趙琪很是氣憤。為此,她于今年初向公司提出離職。
強制非銷售員工營銷公司產品,這一現象在銀行、保險、房地產等行業企業較為常見。
去年9月,一家房地產企業被曝強制要求全員賣房:普通員工每人須賣1套,經理及總監每人2套,總監以上每人4套,副總裁每人6套。今年1月15日前,任務完不成者將被裁掉。員工可以選擇辭職或將賣不出去的房買下來。對此,該公司稱,“全員營銷”在房企通行已久,公司此舉只是號召員工積極推薦產品和項目。
記者從知乎、微博等社交平臺了解到,強制“全員賣貨”形式五花八門,一些用人單位要求員工的微信頭像改為營銷海報,微信名稱得是公司名加個人名及聯系方式,強制員工在朋友圈發營銷信息、打開朋友圈權限,安排專人對員工發布的宣傳信息進行統計,并將其計入考核。
一位曾被公司要求賣酒水的員工向記者抱怨道:“不服從安排就扣工資或讓你走人,能不同意嗎?”
這是一份“分外的壓力”
對于單位強行攤派銷售任務的做法,有此經歷的受訪職工紛紛表示非常反感,但囿于工作和生活的壓力,不得不“四處吆喝”。
“要求員工‘刷單’、做推廣等做法已是不少行業、企業的‘潛規則’。”某電器零售商城北京區的門店主管王楠告訴記者,公司多按照去年同期銷售情況和今年的總規劃制定銷售計劃和任務,并不會考慮到某一個區域和門店的實際情況。并且,銷售任務與員工的薪水和職業發展掛鉤。為保工資和工作,操作不規范的情況時有發生。
在一家電商平臺從事管理工作的張偉超向記者透露,擁有“好看的數據”對企業發展至關重要,為此,一些企業出現了“刷單”行為。“但為了經營效益,高層管理人員一般‘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他表示。
“這樣一來,對企業是好,可壓力全都轉嫁到勞動者身上。”趙琪認為,“每次公司要求我們賣貨時,都冠以‘與公司共進退’等說法。”趙琪說,東西賣不出去,就只能“爛”在自己手里。如果員工對賣貨有意見,領導還會以其對公司不忠為由對其施加壓力。
和趙琪有所不同,張靈本就從事銷售工作,目前是一家快消公司的南京區經理。點開張靈的朋友圈,雖設置了動態“僅3天可見”,但仍可看到8條公司的營銷信息,包括新店開業、產品廣告等。她介紹,新店開業,公司要求每位員工必須轉發,至于日常的廣告推送,店長級別以上的管理人員必須轉,普通員工自愿。
“名義上是自愿,但實際上卻會在工作執行力考核上有所體現。”張靈說,公司有什么“好事兒”會優先考慮執行力強的員工。當張靈還是基層員工時,便覺得這是一份“分外的壓力”,但為了工作只能轉發。
“用人單位強迫員工做本職工作以外的勞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有權拒絕。”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楊保全指出,如果勞動者拒絕,是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被單位當作衡量其是否忠心的標準,用人單位更無權對勞動者罰款。
應健全勞動保障監察機制
要求員工購買本單位產品或只能使用本單位產品、發放購物券代替工資、要求員工在朋友圈為企業轉發廣告等現象,在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建峰看來,都是較為常見的企業“薅員工羊毛”的情況。“這違反自愿交易的市場經濟基本原則,侵害了勞動者權益。”他表示。
當被強行要求“賣貨”,楊保全建議,勞動者首先可以通過個人反映或借助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等渠道,向用人單位表明訴求。其次,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現實中,勞動者往往因為擔心丟工作、維權過程漫長等原因,選擇忍氣吞聲。不過,勞動者不敢維權,又會助長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
對于用人單位這種“打員工主意”的行為,楊保全認為,既侵害了勞動權益,且因員工被迫銷售、營銷效果欠佳,得不償失。他建議用人單位轉變思路、開闊視野,創新營銷模式,正向激勵員工開拓外部市場。
為避免“薅員工羊毛”現象的發生,沈建峰認為,用人單位需明確其在勞動關系上的權利和義務范疇,防止把勞動者的私人生活和選擇與勞動關系中的義務混同,不安排勞動者承擔超越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義務范疇的勞動。
同時,他也指出,應明確用人單位強迫員工額外勞動的范圍界限,健全勞動保障監察的機制,完善對舉報人的保護規則,讓勞動者敢于維權、放心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