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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延津農商行職工詐騙百萬獲刑 受害者向銀行追償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0-07-08 09:25:42

7月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則關于河南延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延津農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民事裁定書。該行原職工曾騙取百萬資金獲刑罰,因無力向受害者退賠,現受害者向法院起訴,要求延津農商行償還借款。

河南延津農商行職工詐騙百萬獲刑 受害者向銀行追償

據了解,延津農商行職工段志鵬以投資防腐工程為名,虛構延津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東屯信用社為借款人及擔保人,騙取楊麗紅資金。延津縣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豫0726刑初5號刑事判決,判處段志鵬刑罰,并責令段志鵬退賠楊麗紅136.91萬元。

雖然段志鵬涉嫌集資詐騙罪和詐騙罪已經被作出生效判決,楊麗紅未通過行使退賠程序獲得任何賠償,段志鵬無能力向楊麗紅退賠?;谂c延津農商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楊麗紅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延津農商行償還楊麗紅借款110萬元整,支付截至2019年10月1日的利息126.9933萬元,并要求按照月息2%支付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延津農商行提交意見稱,段志鵬騙取楊麗紅資金的行為系個人犯罪行為,不是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延津農商行不應承擔任何還款責任。楊麗紅與段志鵬之間的每次“借款”、支付“利息”、“還款”的款項均是通過段志鵬所指定的個人賬戶進行,未將款項打入延津農商行賬戶,楊麗紅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是善意且無過失的相對人,段志鵬的犯罪行為對延津農商行依法不構成表見代理。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延津農商行與段志鵬系不同主體,段志鵬的行為雖構成犯罪,但楊麗紅與延津農商行之間是否構成民事法律關系,構成何種民事法律關系,延津農商行應否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應通過民事案件審理加以認定。且楊麗紅第一次起訴時,一、二審法院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本院(2016)豫民申747號民事裁定認為,楊麗紅應當通過刑事退賠程序實現權利,對于不能實現的部分,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原一、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屬于重復起訴,裁定駁回起訴,處理結果不妥。楊麗紅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指令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延津農商行職工詐騙獲刑,或暴露了其內控管理薄弱與監管不足。本網記者還發現,2019年2月,延津農商行還曾因存在購買理財產品未按照“穿透”原則對最終用款企業實行統一授信,造成授信集中度超標的違法違規事實,被新鄉銀保監分局罰款30萬元。(武楠 王鑫)

轉自:中華網